重点合作园区:南京国家农创园

 更新时间:2020-10-27 10:53

重点合作园区:南京国家农创园



南京国家农创园专项政策

为推进南京国家农创园(以下简称“农创园”)高质量发展,2019年浦口区拟在以下六方面制定农创园专项政策,助力园区完成“努力建成科研中心、转化中心、开发中心、人才中心、科技体制机制模式创新中心,打造世界知名农业硅谷”的目标。

一、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

1、鼓励搭建创业创新载体。对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加速器,认定当年在市级要求的给予50万元的补助基础上,区级额外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农创园落地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按绩效在市级要求的最高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基础上,区级额外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加强发展研发机构。支持农创园建设及引进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外资研发机构等,对新获批或新落户农创园的国家级、省级的研发机构,区级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100万元奖励。鼓励农业新型研发机构落户园区,通过市级备案的,最高额外一次性给予300万元支持,按年度绩效额外最高给予200万元奖励。

3.支持设立海外协同创新中心。鼓励农创园与海外具有成熟运作经验的企业、机构建立多层次的合作关系,重点在美国、爱尔兰、荷兰、以色列等地区,设立具有招商引智、创业孵化、专业服务保障等功能的海外中心,区级给予每个中心最高100万元奖励。

4.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构。对农创园内促成科技成果在宁转移转化的机构,按年度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在市级要求的给予2%奖励基础上,区级额外配套1%的奖励。对经批准建设的省级以上农业科技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基地,在市级要求的500万元资助基础上,区级额外给予250万元资助。

二、引进高效能创新要素

5.吸引企业落户。支持农创园内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前三年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后两年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50%奖励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在农创园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在市级要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基础上,区级一次性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区级给农创园企业安排两个“创业浦口”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扶持名额。

6.加强知识产权奖励。对农创园内新增的市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在市级要求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基础上,区级额外最高给予25万元奖励;对新建市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在市级要求的每家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基础上,区级额外每家最高给予50万元支持;对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在市级要求的最高给予5000元/件的资助,其中高质量授权发明专利最高给予1万元奖励基础上,区级额外分别最高给予2500元/件、5000元奖励;对PCT专利授权,在市级要求的最高给予3万元/件资助基础上,区级额外最高给予1.5万元/件资助。

7.建立人才举荐机制。创新人才选拔方式,建立人才举荐制。设立“引才伯乐奖”,鼓励人才中介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引进行业领军人物、海外高层次人才以及与农创园主导产业发展紧密相关的非共识性人才,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定,对引进的人才(团队),区级给予1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补贴,同时对举荐方给予奖励,每次不超过10万元。

8.落实人才安居保障。区级给农创园安排不少于100套人才公寓,保障共有产权房配额并对农创园予以定向配售。对农创园引进的专业技术骨干、高级管理人等高端人才,建立人才医疗绿色通道,并协调区内优质教育资源,为园区高端人才子女入学入园精准服务。 

三、提供高标准金融保障 

9.支持设立农业产业基金。积极鼓励企业资本、社会资本等在农创园设立基金参与园区建设发展。加快与中信农业产业基金合作设立农创园科创基金,与新希望集团合作成立农业产业发展基金,为园区企业前期引进人才、技术、创新项目开发等提供资本支持。区级根据入园基金对农创园企业和项目投资额的5%-10%进行奖励,每支基金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

10.完善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对农创园内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定,符合条件的给予信用贷款和贷款担保支持。区级优先保障农创园企业申报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贷款(简称“苏科贷”)等相关项目。

11.建立贷款贴息制度。优先将农创园科技成果产业化程度高、市场前景广、信用程度好的高科技农业企业积极向银行机构推荐,对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给予基准利率贷款。设立区级高科技农业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给予为农创园企业放贷的银行20%—40%贴息,单笔贷款享受补贴贷款本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12.实行企业税收奖励。积极建立入园企业财政扶持申请、工商税务协调的绿色通道。对农创园内未能享受初创期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等相关税收优惠的研发服务企业,根据其贡献度,经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定,按应纳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税率超过15%的部分,以区级留成为上限对企业进行奖励。 

四、推动高质量产业发展 

13.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围绕农创园三大主导产业,设立高科技农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政府每年给予农创园的5000万元补助资金,重点支持园区建设、技术创新、体制机制模式创新、企业孵化、产业培育、双创宣介等,推动园区加快发挥中心的示范作用,辐射以及带动全区现代农业提升和乡村振兴发展。

14.支持产业项目申报。区级设置园区科技专项支持,积极向农业农村部和省市农业、科技部门沟通申请,争取联合设置农创园创新项目发展单列计划,扩大资金规模,提升园区企业研发创新水平。进一步推动农业创新资源向农创园集聚,原则上实行浦口区新增农业项目优先在农创园扎口注册,优先推荐农创园项目承担区内重大农业科技专项。 

五、营造高起点创新氛围 

15.支持举办国际化品牌活动。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农业峰会、人才创业大赛、专业论坛在农创园举办,区级依据其成效每次活动最高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定期或永久在农创园举办的,三年内可每届给予经费支出30%、最高50万元补助。

16.建立重大项目招商机制。围绕农创园三大主导产业,对招引急需紧缺战略科技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成立区级“一事一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园区重要企业在人才招引和重大项目推进中出现的资本、人才、技术等难题。 

六、完善高规格载体配套 

17.优先满足园区用地需求。在全区范围内,统筹安排农创园配套用地。满足农创园企业科研成果中试、孵化、展示的用地需求,落实三桥生态廊道和永宁张圩区域各1万亩农用地以及汤泉农场经济洲、大圩区域的3000亩农用地。为入园企业提供高端机械制造和高效育种、生物肥药加工、农产品精深加工等工业用地支持。

18.健全完善交通网络。进一步优化园区公共配套,推动市或区相关单位增设或延伸公共交通线路到园区,区级增设或延伸相关公共交通线路,连接地铁站、科创中心、芯浦科创中心、众创空间(七星浚)、中试基地,满足入驻单位便捷通行需求。

重点企业落户政策
(1)以公司制形式新注册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其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开办奖励: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 1000 万元—1 亿元(不含 1 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 30 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 1—5 亿元(不含 5 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 5—15 亿元(不含15 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500 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 15—30 亿元(不含 30 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000万元;实缴到位注册资本达到 30 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500 万元。(《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3条)
(2)以合伙制形式新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奖励:实际募集到位资金 2000 万元—2 亿元(不含 2 亿元)的天使投资机构,奖励30 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 2—10 亿元(不含 10 亿元)且主要投向为初创期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00 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10—30 亿元(不含 30 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500 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 30—50 亿元(不含 50 亿元)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000 万元;实际募集到位资金达到 50 亿元及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奖励 1500 万元。(《南京市关于扶持股权投资机构发展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实施细则(修订)》第3条)
​(3)对于提供重大项目投资意向信息,协助与投资商直接联系,将区域外投资人或企业引入浦口并成功实现项目落地,在整个过程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做出直接贡献的个人或团队进行如下奖励:(一)投资总额在 50 亿元以上、100 亿元以下(含)的项目,最高可奖励500万元(税后)。(二)投资总额在100亿元以上、200 亿元以下(含)的项目,最高可奖励800万元(税后)。(三)投资总额在 200 亿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可奖励 1000万元(税后)。(《关于印发《浦口区重特大项目招商引荐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第3条)
(4)对成功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300万元资助。(《南京市关于对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拟上市企业等进行“一企一策”激励的实施办法》第三章第9条)
(5)支持农创园内初创期科技企业发展,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前三年对本市经济发展贡献全部奖励企业,后两年对区级经济发展贡献 50%奖励企业。支持科技创新类国际组织在农创园设立总部、分支机构,在市级要求的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基础上,区级一次性额外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区级给农创园企业安排两个“创业浦口”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扶持名额。(《2019 年南京国家农创园专项政策》第二节第5条)
(6)对2018年1月1号后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600万元和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对2012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功能性机构提升能级,并经重新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企业,增加发放不超过400万元的开办补助,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的意见》第一节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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